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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翻譯包括了:專利申請文件翻譯、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翻譯、專利證書翻譯、PPH翻譯、侵權訴訟證據翻譯、無效證據翻譯、專利合同翻譯、其他手續文件翻譯、歐洲授權專利權利要求書翻譯等11項文件翻譯,專利翻譯不同于其他的技術翻譯,其文件翻譯需謹慎小心,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其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1、專利申請文件翻譯(PCT國際申請,PCT申請的國家階段,巴黎公約的中國國家階段,外觀專利申請的翻譯)
  PCT國際申請一般僅需逐字逐句准確轉述申請人撰寫的文本即可。但是由于國際局(WIPO)對于文本有一定要求,若選擇合適的字體與版式有助于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得到數百瑞士法郎的電子申請費用節約。不僅如此,在翻譯時若可兼顧美國與歐盟在英文表達與制圖要求方面的存在諸多細節差異,可有效減少國家階段的修改費用。衆所周知,修改費用可能會高達數百至數千美金。
 
  對于巴黎公約進入中國的申請,往往存在巨大的翻譯風險。中國專利法第33條對修改給予了嚴格限制,特別是中國專利法51條3款對于審查意見答辯階段的修改僅限于克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專利法、其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對無效階段的修改給出了更爲嚴格的限制。因此,一份帶病提交的巴黎公約中國專利申請在其存續的二十年中始終都面臨著各種風險。
 
  PCT申請的中國國家階段存在形式性問題需要注意,這是普通翻譯人員、甚至某些專業代理機構也偶爾會忽視的。例如對于如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這樣的表述對于普通專利申請是不會有任何疑問的;但是在PCT申請時,就曾有審查員指出其與原始公開不一致,進而導致審查延遲。
外觀申請中涉及翻譯的單詞很少,往往只有名稱和簡要說明。但是若翻譯不當,導致其歸類爲其他類別的産品,例如把機械類産品變成家用産品,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的、無可挽回的損失。
 
2、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翻譯(Office Action美國專利局,Prüfbescheid歐專局或德國專利局)
  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專利權人確認專利局審查員意見的關鍵文本,必須深入研究審查意見通知書才能做出有效答辯,進而達到合理保護的專利申請目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翻譯要點不僅在于理解語言,也要有效檢索到正確對比文件,並用語言分析的手段將審查員意見清晰易懂地轉述給申請人,協助申請人完成答辯。故此,選擇有答辯經驗的翻譯人員完成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翻譯是專利申請過程中的關鍵一環。
 
3、專利證書翻譯
  專利證書包括名稱(Title)、說明書(Specification)、權利要求書(Claims)、附圖(Drawing)、摘要(Abstract)。我們要求忠實于原文,意思准確,不丟落,不添加。在此基礎上,做到語句通順。不要求辭藻優美,也不要求詞語豐富,句法靈活。換言之,“信達雅”中做到“信”和“達”即可。在PCT申請有時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
 
4、PPH翻譯
  以中英PPH爲例,考慮到由于翻譯和權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異,如果SIPO申請的權利要求與UKIPO申請的權利要求有著同樣或相似的範圍,或者SIPO申請的權利要求範圍比UKIPO申請的權利要求範圍小,那麽,權利要求被認爲是“充分對應”。在此方面,當UKIPO申請的權利要求修改爲被說明書(說明書正文和/或權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術特征所進一步限定時,權利要求的範圍變小。與UKIPO認定爲可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SIPO申請的權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類型權利要求時,不被認爲是充分對應。例如,UKIPO申請的權利要求僅包含制備産品的方法權利要求,如果SIPO申請的權利要求引入依賴對應方法權利要求的産品權利要求,那麽,SIPO申請的權利要求不被認爲是充分對應。
 
  在翻譯時若可兼顧美國與歐盟在英文表達與制圖要求方面的存在諸多細節差異,可有效減少修改費用。衆所周知,修改費用可能會高達數百至數千美金。
 
5、侵權訴訟證據翻譯
  在侵權訴訟中,專利證書、知識産權局收費收據(年費類)和專利登記簿副本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專利權評價報告(記載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和專利授權日信息,這些能直接或間接證明專利權的歸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記載審查決定作出日的專利權人的最新情況,因此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也能直接或間接證明專利權人以及專利權的有效狀態)、專利確權程序的生效裁判文書(證明專利權的最終法律狀態,以及專利專利權保護範圍,同時也記載了此刻的專利權人信息)等時間越靠後的法律文書證明效力越高、越准確,越是有力證據。
 
  若專利權人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專利證書上只顯示其翻譯的中文姓名或公司名稱,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作爲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明,通常爲外文(主要以英文爲主),被告有時會提出外文與中文是否唯一對應問題,爲解決該問題,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出具證明,或者向知識産權局複制專利文檔,其中專利申請請求中有英文頁,記載了申請人的英文名稱。
 
  在中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就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對于專利性的意見陳述在訴訟階段是有約束力的,專利權人不能在訴訟中通過等同原則主張將在申請過程中已經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保護的範圍。實踐中,申請文件中的翻譯錯誤是很常見的。有些翻譯錯誤,尤其是權利要求書中的錯誤會造成保護範圍的不清楚、不確定,或與申請人的原意有偏差、甚至完全不同。而且在授權後沒有機會改正這樣的翻譯錯誤。可想而知,這些翻譯錯誤將可能導致專利權無效或無法行使權利。
 
6、無效證據翻譯
  對于外文證據的提交,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的提交做了如下規定:(一)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爲未提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爲未提交。(二)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爲證據使用。但當事人應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要求補充提交該外文證據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文的除外。(三)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爲無異議。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爲准。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爲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由此可見,翻譯的質量是譯文是否需要修改、當事人能否就譯文達成一致意見的重要影響因素,錯譯或者低水平的譯文都將影響無效程序的正常進行。
 
7、專利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翻譯
  專利合同訂立必須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的專利合同可以詳細、具體地表現細節,有利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此外書面合同直接起到憑證作用,有利于防止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內容發生爭執。在處理國際合同糾紛所引起的仲裁和訴訟中,一份專利合同翻譯也是證明案情事實的直接證據。因此專利合同翻譯的精准和嚴謹至關重要,
 
8、其他手續文件翻譯(申請人身份地址證明、權利人資格手續、發明身份地址、申請人工商注冊證明)
  如果其他手續文件翻譯有誤,會額外增加修改費用,甚至可能造成專利糾紛問題。此外,這些其他文件可作爲專利侵權訴訟、無效宣告等程序的有效證據,高質量的翻譯能保證此類程序的快速和有效進行。
 
9、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行政決定書或者行政裁定書翻譯(含無效 、複審決定翻譯)
  規範、准確地翻譯法院文件,讓客戶准確把握法院判決、裁定意見,保證後續程序正確進行。
 
10、專利授權文本核查(授權文本反譯並與申請文件比對)
  專利局在審查過程中難免出現疏漏,因此我們對授權文本進行核查能保證授權專利的有效性,避免授權專利被無效、侵權訴訟,避免産生額外的工作和支出。
 
11、歐洲授權專利權利要求書翻譯(權利要求書英到德、法;全文英到西班牙語)
  在現行歐洲專利體制下,若歐洲專利持有人欲獲得歐盟範圍內的專利保護,就需將專利文本翻譯爲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官方語言。盡管當前的歐洲專利爲歐洲各國專利申請人提供了衆多便利,但《歐洲專利公約》各締約國內部仍可因專利保護的地域性而對申請人取得、實施、維護其專利權造成不利。根據擬議中的《歐洲共同體專利條例》,將歐盟作爲單獨指定國的專利申請在授權後即成爲共同體專利。這意味著專利申請人只須提交一件專利申請.即可獲得在歐盟全體成員國均有效的共同體專利。但由于成員國對專利申請語言,成本及司法程序等存在諸多分歧,共同體專利進程長期受阻。因此,對于授權專利的高效、高質量翻譯能保證歐洲專利進入歐洲各國程序快速有效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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